第十九条

有效

总承包单位依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征得发包方同意,可以按下列方式对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实施分包:

(一)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的某一专业或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