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工会委员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投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