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违法违纪等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