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违法违纪等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