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