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五十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际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
职工大会行使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其召开会议的程序参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