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
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临时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