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