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二十条有效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