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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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