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因农机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按所负责任依法承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共同请求调解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