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拒绝、阻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