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承揽报废回收农业机械业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为农牧民出具虚假拆解回收证明的;(二)不具备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条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的;(四)翻新、出售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