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贴息、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牧民和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购机信贷规模,提供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