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体系,健全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机械化各生产环节提供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