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多种组织模式、经营形式和服务内容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根据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作业、示范推广、科技培训、农机销售、维修、信息咨询、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