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多种组织模式、经营形式和服务内容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根据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作业、示范推广、科技培训、农机销售、维修、信息咨询、中介等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