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不符合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构予以撤销;列入自治区支持推广产品目录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