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应当停止使用并依法回收。淘汰、报废的农业机械,由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