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销售农业机械产品应当保持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机具铭牌等的完整性,并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依法开具发票。鼓励农业机械销售者提供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农业机械操作说明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