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出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