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凡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等地方标准。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