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