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