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