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分区治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建立禁养区清理工作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和公安等主管部门开展禁养区清理工作。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出栏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改建畜禽养殖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畜禽养殖控制总量和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