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