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鼓励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知识、培训等服务,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