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生产、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污染防治设施用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水行政、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