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执法监管,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