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