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无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