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需要,推动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社会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