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拦洪沟等有效措施,防止粪便、污水等污染物渗出、泄漏。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逐步采取节水养殖工艺,提高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效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