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与深圳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茅洲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茅洲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