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与深圳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茅洲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茅洲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