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排水户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