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许可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手续,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