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排水户违法向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拒不改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