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五十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对排水设施和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排水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