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施工作业以及进行人工降水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排水设施的保护和有关沉降位移监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安全防护区范围内进行道路养护作业的,不得妨碍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道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与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建立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