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改建、扩建市政排水设施,需要将污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制定工程改建或者扩建方案时同步制定应急方案,报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影响,并向社会公告。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移动方案,报区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拆除、移动跨区排水设施的,应当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拆除、移动、重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网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操作前与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商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商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操作,并接受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