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直径超过四百毫米的污水管网或者直径超过六百毫米的雨水管网边缘外侧各五米以内;(二)直径四百毫米以下的污水管网或者直径六百毫米以下的雨水管网边缘外侧各一点五米以内;(三)调蓄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红线外十米以内。排水设施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设立相应的界标或者标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