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监测第三十一条有效因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