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