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装实时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当与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测系统联网。

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抽检。排水监测机构从事有关抽检活动时,不得向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排水户收取费用。

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共享工业废水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