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监测第二十四条有效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排水接驳口的设置符合市、区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三)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