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排水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水户名称、排水类别、总量、接驳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标准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