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时,应当将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首要参考。当决策意见与审议意见不一致时,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暂缓决策,在进一步组织论证后方可决策。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出席会议的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会议议题须有市规划委员会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与会人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一并上报。

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