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决策机制和协同机制,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做好特定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治理等经费以及因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补偿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