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