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标准和社区治理要求,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情况和共用部分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