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七条有效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外,以下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也由业主共同决定:(一)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和服务价格;(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议相抵触的决定;(四)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