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外,以下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也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和服务价格;

(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议相抵触的决定;

(四)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